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靜候保險資金運用新政
隨著2011年底至今銀監會台北律師事務所、證監會、保監會領導層的逐步調整,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依據市場經濟的變化情況對監管政策也開始逐步實施改革。其中在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上任第一把火燒向上市公司分紅之後,在之後短短的20天時間,證監會就相繼表態,要加強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新股定價等在內的八大改革和監管方向,頻繁的新規出台也讓業內對如何在股市發展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之間進行平衡産生了擔憂與疑問。銀監會在新主席上任後卻不聲不響,至今沒有大動作,基本還是沿襲上屆的基本政策。保監會項俊波主席在上任後則采取更加務實的態勢,通過頻繁的調研,逐步加深對保險業的了解,再實施改革。
似乎是時機成熟,日前,保監會也開始逐步主動或被動推出一些新的政策,其中保險資金運用就是重中之重。2012年5月14日,保監會在網站上發布了《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2012年6月4日,保監會以答記者問的形式透露了將修改或制定10余項規定,以期形成新的政策“組合拳”。仔細梳理保監會擬出台的10余項新政,基本貫穿了保險資金運用的始終,從保險資金的性質界定、對外投資的方式、途徑等均將予以進一步明晰,基本上對于目前保險資金運用效益最好的渠道都將進行一定的修改與調整。上述已經出台和即將出台的規定,其實也是伴隨著市場的發展,保監會順應實際做出的相應改變,尤其是《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于諸多問題的澄清與明晰更加凸顯了這一點。
《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下屬保險公司開展股權和不動産投資業務,可以整合集團內部資源,在保險機構建立股權和不動産投資的專業團隊,由該專業團隊統一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同一集團內部建立了專業團隊的保險公司,仍應當作爲申報和投資主體,自主決策、自行投資、自擔風險,且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在保險資金運用的三個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出台後,許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過程中,時常會遇到上述問題,保監會在《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此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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